发文机关标志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排列在前。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只应使用主办机关名称。
发文机关标志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简称;联合行文时,()排列在前。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名称、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通报在使用正规的完整的文本时,由于版头中已经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因此在落款时就可以省去发文机关名称。
在公文写作过程中,发文机关署名应当用发文机关的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命令的()有时可单独标出文种,写“命令”二字,有时可省略事由,只写发文机关或文件性质加文种。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两字组成。
所有的公文落款都必须写清楚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包括(),年号一律用公元全称联合发文时,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机关全称、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组成。 (1.0分)
rf1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两字组成,套红印刷的是公文的()
通告的标题有时可省略发文机关和事由,只写文种《通告》。()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组成。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必须加“第”字。()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使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其发文字号使用()
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最后()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必须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不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
公文中由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可以不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命令的发文机关名称应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包括规范化简称。()
发文机关标志应署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