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送机关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发文机关标志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排列在前。
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发文机关标志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简称;联合行文时,()排列在前。
单位客户的名称原则上应与开户时的证明文件的全称一致。如名称太长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但必须事先在()中约定。
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在公文写作过程中,发文机关署名应当用发文机关的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所有公文种类的发文机关标识都可以用规范化的简称。
公文的主送机关(即主要受文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统称。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发文字号简称文号,是发文机关公文编排顺序的代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三部分组成。
主送机关俗称“抬头”或“上款”,指负责承办公文的受文机关。应标明主送机关的全称,不能用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统称。
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两字组成。
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后加“文件”组成。
函的主送机关是受文并办理来函事项的机关单位,要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发文字号由机关全称、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组成。 (1.0分)
主送机关名称应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统称,书写在()位置。
纳税咨询答复中应规范引用“文件”。应准确回复“文件”全称及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组成。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必须加“第”字。()
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最后()
行政公文的发文字号由机关简称.年份和序号组成。()
命令的发文机关名称应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包括规范化简称。()
发文机关标志应署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