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标志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排列在前。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三部分组成。下列发文字号标识正确的是()。
发文机关标志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简称;联合行文时,()排列在前。
公文发文字号标示的顺序是:发文机关代字、分类标识、年份号、同一年度发文顺序号。
发文字号是指发文机关编制的(),简称文号。
发文机关要求对文件予以办理或答复的对方机关称为()。
发文机关名称不应当写全称。
在公文写作过程中,发文机关署名应当用发文机关的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所有公文种类的发文机关标识都可以用规范化的简称。
公文的生效标识包括发文机关或个人署名、成文日期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命令的()有时可单独标出文种,写“命令”二字,有时可省略事由,只写发文机关或文件性质加文种。
发文字号简称文号,是发文机关公文编排顺序的代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三部分组成。
发文字号包括(),年号一律用公元全称联合发文时,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后加“文件”组成。
发文字号由机关全称、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组成。 (1.0分)
rf1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两字组成,套红印刷的是公文的()
纳税咨询答复中应规范引用“文件”。应准确回复“文件”全称及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组成。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必须加“第”字。()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第十条规定:“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收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最后()
行政公文的发文字号由机关简称.年份和序号组成。()
命令的发文机关名称应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包括规范化简称。()
发文机关标志应署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