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进行反映。( )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改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其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专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为()。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其2012年10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以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自某个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的增值税发票包括()。
自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营改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试点地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下列关于“营改增”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抵扣进项税额的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有()。
下列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会计处理中可能涉及的会计科目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营改增”试点地区获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直接凭票经认证后抵扣。()
某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2013年3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11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0万元,购入运输车辆2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联运支出40万元(不含税金额,试点地区纳税人提供,取得专用发票)。
2012年7月1日后认定的营改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应当在超标月份所属申报期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所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二份,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地区的下列行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 )。
营改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其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结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专栏.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营改增”的有关规定,试点地区纳税人提供的下列服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有()。
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的增值税发票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