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进行反映。( )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其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专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为()。
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扩大地区适用的试点方案与上海略有不同。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其2012年10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以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改增”试点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5年内免征增值税。()
A企业为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从事陆路运输服务。2012年12月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取得收入80万元,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为()万元。
自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纳税人可以继续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自某个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的增值税发票包括()。
自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营改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试点地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下列关于“营改增”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抵扣进项税额的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有()。
下列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会计处理中可能涉及的会计科目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营改增”试点地区获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直接凭票经认证后抵扣。()
某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2013年3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11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0万元,购入运输车辆2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联运支出40万元(不含税金额,试点地区纳税人提供,取得专用发票)。
营改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其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结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专栏.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