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所列的民事权利有()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条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八条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二节第八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二节第八十六条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第二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第二十三条
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收养第一节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民法典第五编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章法人第四节第一百条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第三十二条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以下不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是()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第一百九十四条
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收养第一节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收养第一节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第一百四十九条
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七百五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的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股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该法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