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发出实际成本为14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成半成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企业和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根据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支付加工费4万元和增值税0.64万元.男支付消费税16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甲企业收回该批半成品的人账价值为()

A.144万元 B.144.64万元 C.160万元 D.160.64万元

时间:2024-06-25 17: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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