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即分()。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污染物排饭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指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指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新环保法规定()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北京市政府对()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按照国家与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相关关系的有关规定,对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以下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
沿海()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经作出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按照《中国石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清洁生产(),采取能够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而地方污染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已经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不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