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外的中国居民的货物进出品,不需作(),但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而区内的中国居民与境外非中国居民发生的收付款行为,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非居民资金汇往离岸账户和离岸账户资金汇往境外账户以及离岸账户之间的资金进出须向外汇管理局申报。
根据现行货物贸易管理政策规定,企业办理出口收汇退汇支出时,银行无需审核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根据企业自身需求从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企业待核查账户直接支付()
下列()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被外汇局确定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C类企业的,不得进行下列()对外收付汇
根据汇发[2016]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自()起,海关不再为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A类企业提供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A类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打印报关证明联并加盖企业公章。
B类企业在贸易进口退汇同时发生进口货物退运的(即生成对应的出口报关额度的),银行应当在办理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管理重要贯彻执行的主要进出境管制制度有:关税制度、进出口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以及贸易救济制度等。
外汇局建立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机制,对()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
企业货物贸易项下进口付汇,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或使用人民币购汇对外支付的,退汇资金进入待核查帐户经合规性审核后,可以转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也可以直接结汇()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之间资金划转,按原境外收付汇相关规定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结合其贸易信贷报告等信息,设定()等总量核查指标,衡量企业一定期间内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偏离和贸易信贷余额变化等情况,将总量核查指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在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中,纳入外汇局非现场核查的数据包括企业最近()的相关贸易外汇收支、货物进出口和企业报告数据。
金融机构在办理货物贸易B类企业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
在上世纪90年代,针对当时外汇资金稀缺的特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侧重于出口少收汇和进口多付汇方面的监管;进入21世纪,随着国家外汇储备规模不断扩大,管理内容更加均衡,陆续实施和完善了有关出口多收汇和进口少付汇方面的政策措施。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退汇业务,可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包括: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集中调配、境内外币资金归集、跨境资金归集、经常项下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等()
金融机构在办理C类企业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
金融机构按规定为B类企业办理信用证开证业务时,应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将()从相应可收付汇额度中扣除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对于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经常项目账户资金收付的行内和跨行外汇同名划转业务无需进行境内收付汇信息申报。()
为促进贸易便利化,外汇局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
根据汇发【2016】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