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类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支付或开证手续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银行需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贸易外汇支付业务()
外汇局对B类企业超可付汇额度的全部贸易外汇支出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银行凭“登记类别”为“B类企业超额度”的《登记表》为企业办理进口项下开证、付汇时,均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时,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
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付汇,对于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付汇额度的支出或按规定应先办理登记的贸易支出,银行应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名录内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逐笔事前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登记业务,银行需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金融机构凭“登记类别”为“B类企业超额度”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为企业办理付汇、开证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时,无需实施()。
金融机构在为B类企业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前,应当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并实施()。
对于贸易项下B类企业超过可付汇额度的支出或按规定应先办理登记的其他贸易支出,银行应凭外汇局签发的()办理。
对于C类企业业务类别为“收汇”的《登记表》,属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在银行放款时按对应的境外回款总额签注收款金额,待企业从境外实际收回货款时补签注申报单号;对于贸易融资以外的其他贸易收款,在资金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时同步完成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
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转口贸易项下付汇、开证时,均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时,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按以下规定审核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银行应当依据B类企业填写的支出申报单证,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进口可付汇余额,并在贸易外汇支付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付汇或开证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进口可付汇额()
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
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转口贸易项下付汇、开证手续时,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B类企业可付汇额度不足的,金融机构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同时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无需进入企业()账户。
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为C类企业办理贸易进出口付汇或开证手续,以及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银行为A类企业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时,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支出申报单证,并对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营业柜台在办理以下()收汇后入企业外汇账户或结汇业务前,应首先检查该笔收汇是否办理过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信保融资、福费廷、打包放款或国际保理业务,如华夏银行已办理了上述融资业务,则应先进行还款处理。
金融机构在办理货物贸易B类企业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
金融机构为B类企业办理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放款时融资款()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C类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支付,对于业务类别为“付汇”的《登记表》,结算方式为“信用证”的,在开证时签注付款金额,在信用证实际付款时补签注申报单号;结算方式非“信用证”的,在付款时同步完成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
银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付汇或开证(含区内机构的进口付汇,下同)手续时,应当查询其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审核其填写的申报单证,按A、B、C客户分类管理规定审核相应有效凭证、商业单据、《登记表》和进行电子数据核查。()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金融机构为B类企业办理转口贸易项下付汇、开证或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时,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