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公司于2013年2月10日销售给天宁公司一批商品,售价100万元,成本为80万元,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款项尚未支付,4月8日天宁公司发现该批商品存在一定的外包装问题,但不影响质量和正常的使用,故要求大华公司给予一定的折让,经核实产品确实存在包装瑕疵,经协商同意给予3%的销售折让,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则大华公司因该批产品的销售而影响2月份损益的金额为()万元。
正保公司和远华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3年6月i日,正保公司委托远华公司销售400件商品,每件商品的成本为50元,协议价为每件75元。代销协议约定,远华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卖出、获利,均与正保公司无关。商品已发出,并且货款已经收付,则正保公司在2013年6月1日应确认收入()元。
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2×16年1月1日,甲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乙公司,含税价格为130万元。2×16年7月1日,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商,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用产品抵偿该应收账款。该产品市场价格为100万元,产品成本为9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乙公司因该项债务重组影响营业成本的金额为()万元。
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因甲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协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库存商品偿还其所欠全部债务。债务重组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用于偿债商品的账面价值为600万元,公允价值为7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9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该债务重组对甲公司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为()万元。
M公司与N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M公司销售给N公司一批商品,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款项尚未收到,因N公司资金困难,已无力偿还M公司的全部货款,经协商,N公司分别用一批材料和长期股权投资予以抵偿全部债务。已知:原材料的账面余额为25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万元,公允价值为30万元(计税价格);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42.5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2.5万元,公允价值为45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N公司该项债务重组影响利润总额的金额为()万元。
20×4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5000件,每件售价为20元(不含增值税),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给予10%的商业折扣,提供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并代垫运杂费1000元。乙公司于20×4年3月15日付款。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在该项交易中应确认的收入是( )。
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甲乙公司为同一集团内的两个子公司。2014年9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每件成本1.2万元,每件销售价格为1.5万元,货款尚未支付。2014年12月末,乙公司该批商品全部未对外销售,期末该批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每件1.05万元。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则2014年末有关抵消的会计处理,不正确的是()。
恒通公司和远华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8年6月1日,恒通公司委托远华公司销售300件商品,协议价为每件80元,该商品的成本为50元,代销协议约定,远华公司企业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恒通公司无关,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已经收到,则恒通公司在2008年6月1日确认的收入为元。
M公司与N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M公司销售给N公司一批商品,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款项尚未收到,因N公司资金困难,已无力偿还M公司的全部货款,经协商,N公司分别用一批材料和长期股权投资予以抵偿全部债务。已知:原材料的账面余额为25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万元,公允价值为30万元(计税价格);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42.5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2.5万元,公允价值为45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N公司该项债务重组影响利润总额的金额为()万元。
大华公司于2013年2月10日销售给天宁公司一批商品,售价100万元,成本为80万元,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款项尚未支付,4月8日天宁公司发现该批商品存在一定的外包装问题,但不影响质量和正常的使用,故要求大华公司给予一定的折让,经核实产品确实存在包装瑕疵,经协商同意给予3%的销售折让,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则大华公司因该批产品的销售而影响2月份损益的金额为( )万元。
20×9年6月1日,A公司向B公司销售商品1000件,每件售价为10元(不含增值税),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A公司向B公司销售商品给予5%的商业折扣,提供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并代垫运杂费500元。B公司于20×9年6月15日付款。不考虑其他因素,A公司在该项交易中应确认的收入是( )。
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8年3月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合同约定金额120万元(不含税),同时合同约定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商品包装物押金2万元,以上款项均已支付。则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20×4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5 000件,每件售价为20元(不含增值税),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给予10%的商业折扣,提供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并代垫运杂费1 000元。乙公司于20×4年3月15日付款。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在该项交易中应确认的收入是( )。
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17年1月1日,甲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乙公司,含税价格为130万元。2017年7月1日,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商,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用产品抵偿该应收账款。该产品市场价格为100万元,产品成本为9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乙公司因该项债务重组影响营业利润的金额为()万元。
A公司与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2×12年9月,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款为1000万元,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双方约定B公司于2×13年3月1日支付货款。2×13年2月1日,B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还款,下列协商的方案中,属于债务重组的是()。
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商品,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款项尚未收到,因乙公司资金困难,已无力偿还甲公司的全部货款,经协商,乙公司分别用一批材料和长期股权投资予以抵偿全部债务。已知:原材料的账面余额为25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万元,公允价值为30万元(计税价格);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42.5万元,已计提减值准
创世公司、大华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创世公司以一项无形资产交换大华公司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固定资产,交换前后资产的用途保持不变。交换日有关资料如下:(1)创世公司换出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为1500万元,已累计摊销500万元,税务机构核定的销项税额为130万元;(2)大华公司换出固定资产的原值为1350万元,累计折旧为250万元;税务机构核定的销项税额为143万元;(3)假定该项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双方协商创世公司另向大华公司支付银行存款100万元(增值税不单独收付)。关于创世公司、大华公司的会计处理,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甲乙公司为同一集团内的两个子公司。2014年9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每件成本1.2万元,每件销售价格为1.5万元,货款尚未支付。2014年12月末,乙公司该批商品全部未对外销售,期末该批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每件1.05万元。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则2014年末有关抵消的会计处理,不正确的
2018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5 000件,每件售价10元(不含增值税),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6%。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给予10%的商业折扣,提供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并代垫运杂费500元。乙公司于2018年7月8日付款。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在该项交易中应确认的收入是()元
华星上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销售价格除标明为含税价格外,其余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商品销售成本随销售同时结转。2013年3月1日,SD商品账面余额为46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13年3月发生的有关采购与销售业务如下:
乙公司与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乙公司2014年3月1日与丙公司签订售后回购融入资金合同。合同规定,丙公司购入乙公司100件商品,每件销售价格为30万元。乙公司已于当日收到货款,每件销售成本为10万元()
英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及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期末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2×17年12月10日英明公司与长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由英明公司于2×18年2月10日向长城公司销售甲产品4000台,每台3.04万元。2×17年12月31日英明公司库存甲产品5200台,单位成本2.8万元,2×17年12月31日甲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是2.8万元/台。预计销售税费均为0.2万元
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3 月 2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赊销商品一批,商品标价总额为 200 万元 (不含增值税)。由于成批销售,乙公司应享受 10%的商业折扣,销售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 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乙公司于3 月 9 日付清货款,甲公司收到的款项为()万元。
甲公司和戊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2×16年12月20日,甲公司发出D产品一批,委托戊公司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该批产品的成本为600万元,合同价为1250万元。戊公司按照D产品销售价格的10%收取代销手续费,并在应付甲公司的款项中扣除。12月31日,收到戊公司的代销清单,代销清单载明戊公司已销售上述委托代销D产品的20%,销售价格为250万元(不含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