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对下列情形造成的旅客人身伤害应当立即向铁路公安机关报警:火灾、()、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且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铁路公安机关:应当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协同救助的。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在站内或区间线路上发现有坠车旅客时,发现或接到通知的车站应当迅速通报有关列车。有关列车接到通报后,应当()。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列车向车站移交伤害旅客时,车站()接收。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有造成司机死亡的情形,应当及时通知铁路公安机关。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后,列车长、站长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查验,全面搜集、梳理相关证据资料,检查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票号、发到站、车次、有效期及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等,描绘现场旅客定位图,收集不少于()同行人或见证人的证言及查验记录、现场照片、录像等其他相关证据,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发生的过程和原因,初步明确性质,并妥善保管。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旅客在法定时限内索赔且能够证明伤害是在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受理单位应及时通知发生单位,并本着方便旅客的原则,移交旅客就医所在地车站或旅客发、到站处理,被移交站应当受理。发生单位应当在()日内搜集并向处理单位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证言、证据应当真实,能够反映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结果。
为依法妥善处理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维护()合法权益,制定《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应当及时通知铁路公安机关:应当()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扣押相关涉案物品的。
《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可能涉及设施设备、列车运行等原因的,应当通知有关管理单位。被通知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按要求在()日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涉及旅客人身伤害纠纷的视频监控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年。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对下列情形造成的旅客人身伤害应当立即向铁路公安机关报警:精神病人()行为。
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办理赔付时,医疗费用应根据实际产生或后续治疗需要,()核定。(《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向客运处拍发速报()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时,按照()原则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或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坚持()的原则。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案卷一案一卷,由处理单位保管,保存期为()年。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在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遇有急病、分娩的旅客时,车站、列车应当尽力予以救助,不能按照《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在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遇有急病、分娩的旅客时,车站、列车应当尽力予以救助,不能按照《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且引发治安纠纷或者酿成群体性事件并影响站车秩序,应当及时通知铁路公安机关。()
站段处理旅客人身伤害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有()(《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