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进行反映。( )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专栏进行核算。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分别设置()等专栏,核算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缴纳、退税及转出等情况。
为了详细核算企业应缴纳增值税的计算和解缴抵扣等情况,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
营改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其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专栏。
一般纳税企业购入货物支付的增值税额无论是否可以抵扣,均应先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待确定不可抵扣时,再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专栏。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三级专栏,因为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般纳税企业如果确认收入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一般纳税人企业中的“应交增值税”的明细科目下,用于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的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
任何企业都应该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再在该明细科目下设置其他专栏予以核算有关业务。
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实际缴纳当月的增值税,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设置的专栏不包括()。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明细科目下设置()。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专栏核算,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的“应交税费”属于总分类科目,“应交增值税”属于二级明细科目。
为了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交纳、退税及转出等情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的明细科目有()。
营改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其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结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专栏.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账户。()
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外购货物因质量、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发生进货退出业务,则其应收回的增值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专栏加以反映。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或()项目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