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从1983年9月15日离开住所后一直没有音讯,1988年7月3日。甲的合伙人乙、丙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甲的配偶和子女反对,法院应当()

A.接受乙、丙申请,宣告死亡 B.驳回乙、丙申请,不作死亡宣告 C.发出公告,一年后宣告甲死亡 D.进行调解,待乙、丙与甲的配偶、子女达成一致协议后再决定是否宣告死亡

时间:2023-12-21 17: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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