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编第十章一般规定第三百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七编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十章一般规定第三百二十三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九章留置权第四百五十二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第四百一十九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二十章占有第四百五十八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第四百二十六条
民法典第七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二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二百五十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第二百一十一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第四百一十五条
民法典第五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九百零五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二百六十三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第四百零三条
民法典第六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二节第二百二十六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节第二百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十八章质权第二节第四百四十五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节第二百三十二条
民法典第四编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一千零七条
民法典第五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零四十条
民法典第四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