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32岁,未避孕未孕5年。10年前结婚,婚后夫妻同居一处,感情好,性生活正常规律,每周2~3次。9年前足月顺娩一活男婴,现健在;8年前孕50天时自然流产1次,流产后无特殊不适。此后安环避孕,5年前因节育环下移行取环术,此后一直未避孕但未孕至今,现有生育要求。平素偶有下腹部隐痛不适,休息后可自然缓解。既往无传染病史、腹部手术史及其他特殊病史。13岁月经初潮,月经规律,周期30天,经期5天,经量中等,偶有痛经。男方查精液无异常。该患者目前需作哪些不孕症相关的检查()。
患者32岁,未避孕未孕5年。10年前结婚,婚后夫妻同居一处,感情好,性生活正常规律,每周2~3次。9年前足月顺娩一活男婴,现健在;8年前孕50+天时自然流产1次,流产后无特殊不适。此后安环避孕,5年前因节育环下移行取环术,此后一直未避孕但未孕至今,现有生育要求。平素偶有下腹部隐痛不适,休息后可自然缓解。既往无传染病史、腹部手术史及其他特殊病史。13岁月经初潮,月经规律,周期30天,经期5天,经量中等,偶有痛经。男方查精液无异常。该患者诊断为()
蒋某于1963年嫁给黄某,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因双方未生育,收养一子、1996年,黄某与比自己小20多岁的妇女张某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同居生活、2001年,黄某患肝癌住院治疗,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现金40000元赠与张某所有、黄某去世后,蒋某与张某因该笔财产归属发生讼争、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民法公序良俗的相关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德,属无效行为、对于该审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张某因其妻王某私自堕胎,遂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但未获支持。张某又请求离婚,法官调解无效后依照《婚姻法》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对此,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患者32岁,未避孕未孕5年。10年前结婚,婚后夫妻同居一处,感情好,性生活正常规律,每周2~3次。9年前足月顺娩一活男婴,现健在;8年前孕50天时自然流产1次,流产后无特殊不适。此后安环避孕,5年前因节育环下移行取环术,此后一直未避孕但未孕至今,现有生育要求。平素偶有下腹部隐痛不适,休息后可自然缓解。既往无传染病史、腹部手术史及其他特殊病史。13岁月经初潮,月经规律,周期30天,经期5天,经量中等,偶有痛经。男方查精液无异常。该患者诊断为()。
丁志成与王莹于1992年6月8日登记结婚。王莹是再婚,其与前夫生育儿子李亮,现就读中学。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恶化,2003年12月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莹所生儿子李亮由王莹自行携带抚养。丁志成不服原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王莹赔偿继子李亮抚养费的支出。继父母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
丁志成与王莹于1992年6月8日登记结婚。王莹是再婚,其与前夫生育儿子李亮,现就读中学。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恶化,2003年12月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莹所生儿子李亮由王莹自行携带抚养。丁志成不服原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王莹赔偿继子李亮抚养费的支出。在该案例中,丁志成的请求()。
女,31岁,未避孕未孕5年。10年前结婚,婚后夫妻同居一处,感情好,性生活正常规律,每周2~3次。9年前足月顺娩一活男婴,现健在;8年前孕7<sup>+</sup>周时自然流产1次,流产后无特殊不适。此后安环避孕,5年前因节育环下移行取环术,此后一直未避孕但未孕至今,现有生育要求。平素偶有下腹部隐痛不适,休息后可自然缓解。既往无传染病史、腹部手术史及其他特殊病史。13岁月经初潮,月经规律,周期30天,经期5天,经量中等,偶有痛经。男方查精液无异常。该患者诊断为()
丁志成与王莹于1992年6月8日登记结婚。王莹是再婚,其与前夫生育儿子李亮,现就读中学。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恶化,2003年12月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莹所生儿子李亮由王莹自行携带抚养。丁志成不服原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王莹赔偿继子李亮抚养费的支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
张某婚后不久因与其他人吵架患精神病,在对张某的监护问题上发生分歧,且互相推诿,在这种情况下,应由()担任监护人。
患者32岁,未避孕未孕5年。10年前结婚,婚后夫妻同居一处,感情好,性生活正常规律,每周2~3次。9年前足月顺娩一活男婴,现健在;8年前孕50+天时自然流产1次,流产后无特殊不适。此后安环避孕,5年前因节育环下移行取环术,此后一直未避孕但未孕至今,现有生育要求。平素偶有下腹部隐痛不适,休息后可自然缓解。既往无传染病史、腹部手术史及其他特殊病史。13岁月经初潮,月经规律,周期30天,经期5天,经量中等,偶有痛经。男方查精液无异常。该患者目前需作哪些不孕症相关的检查()
蒋某于1963年嫁给黄某,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因双方未生育,收养一子。1996年,黄某与比自己小20多岁的妇女张某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同居生活。2001年,黄某患肝癌住院治疗,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现金40000元赠与张某所有。黄某去世后,蒋某与张某因该笔财产归属发生讼争。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民法公序良俗的相关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德,属无效行为。对于该审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内办理生育登记。
张某(男)与王某(女)是夫妻。1996年2月7日,王某接到镇人民政府通知要求去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检查身体,王某当天外出未去。镇人民政府认为张某有窝藏之嫌,扣押了张某家中部分财产,并强制张某离家进镇人口学校“计划生育学习班”。张某由于被强制参加“学习”,精神压力特别大。张某从“计划生育学习班”出来之后,便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齐某(男)与张某(女)于2000年结婚时签订书面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2002年双方生育一女。2004年10月起,齐某因双方感情不和,到外地工作,一直未回。照顾孩子、料理家务均由张某完成。2008年12月,张某以夫妻感情不和、长期两地分居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张某下列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支持的有()。[2009年真题]
女,31岁,未避孕未孕5年。10年前结婚,婚后夫妻同居一处,感情好,性生活正常规律,每周2~3次。9年前足月顺娩一活男婴,现健在;8年前孕7周时自然流产1次,流产后无特殊不适。此后安环避孕,5年前因节育环下移行取环术,此后一直未避孕但未孕至今,现有生育要求。平素偶有下腹部隐痛不适,休息后可自然缓解。既往无传染病史、腹部手术史及其他特殊病史。13岁月经初潮,月经规律,周期30天,经期5天,经量中等,
女,31岁,未避孕未孕5年。10年前结婚,婚后夫妻同居一处,感情好,性生活正常规律,每周2~3次。9年前足月顺娩一活男婴,现健在;8年前孕7+周时自然流产1次,流产后无特殊不适。此后安环避孕,5年前因节育环下移行取环术,此后一直未避孕但未孕至今,现有生育要求。平素偶有下腹部隐痛不适,休息后可自然缓解。既往无传染病史、腹部手术史及其他特殊病史。13岁月经初潮,月经规律,周期30天,经期5天,经量中等
齐某(男)与张某(女)于2008年结婚时签订书面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2010年双方生育一女。2012年6月起,齐某因双方感情不和,到外地工作,一直未回。照顾孩子、料理家务均由张某完成。2016年8月,张某以夫妻感情不和、长期两地分居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张某下列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支持的有()。
女,31岁,未避孕未孕5年。10年前结婚,婚后夫妻同居一处,感情好,性生活正常规律,每周2~3次。9年前足月顺娩一活男婴,现健在;8年前孕7<sup>+</sup>周时自然流产1次,流产后无特殊不适。此后安环避孕,5年前因节育环下移行取环术,此后一直未避孕但未孕至今,现有生育要求。平素偶有下腹部隐痛不适,休息后可自然缓解。既往无传染病史、腹部手术史及其他特殊病史。13岁月经初潮,月经规律,周期30
患者32岁,未避孕未孕5年。10年前结婚,婚后夫妻同居一处,感情好,性生活正常规律,每周2~3次。9年前足月顺娩一活男婴,现健在;8年前孕50天时自然流产1次,流产后无特殊不适。此后安环避孕,5年前因节育环下移行取环术,此后一直未避孕但未孕至今,现有生育要求。平素偶有下腹部隐痛不适,休息后可自然缓解。既往无传染病史、腹部手术史及其他特殊病史。13岁月经初潮,月经规律,周期30天,经期5天,经量中等,偶有痛经。男方查精液无异常。该患者诊断为A、原发不孕
小丫与小飞双方经人介绍认识,2020年4月11日登记结婚,2020年6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小飞还时常殴打小丫。一次,小丫在娘家再次遭到小飞殴打,致使小丫96岁的爷爷被吓病。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小丫()
女,31岁,未避孕未孕5年。10年前结婚,婚后夫妻同居一处,感情好,性生活正常规律,每周2~3次。9年前足月顺娩一活男婴,现健在;8年前孕7<sup>+</sup>周时自然流产1次,流产后无特殊不适。此后安环避孕,5年前因节育环下移行取环术,此后一直未避孕但未孕至今,现有生育要求。平素偶有下腹部隐痛不适,休息后可自然缓解。既往无传染病史、腹部手术史及其他特殊病史。13岁月经初潮,月经规律,周期30
张某与刘女士均为企业白领,2015年登记结婚。婚前两人约定每月各自从工资里拿出1000元用于日常生活,其余部分归各自所有。婚后两人居住在张某父母留给他的一套三居室的房子,用每月的共同出资添置了部分家具,2018年因感情不和张某与刘女土协议离婚。下列各项不属于夫妻财产协议有效要件的是()
柳先生与郑女士于2001年结婚并育有一子。2009年,柳先生在出差时认识了张女士,之后逐渐发展为同居关系并生下一女。已知柳先生的父母早逝,日前,柳先生因车祸去世。柳先生去世之后,清算其家庭总资产,共有银行存款48万元,基金40万元,全部为夫妻婚后工资收入积累所得,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目前价值80万元。若夫妻未对婚前婚后财产作任何约定,且柳先生生前未立下任何遗嘱,则柳先生去世后,郑女士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