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行收益应当()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或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由()决定使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是在物业产权多元化的情况下,为了保证房屋的维修和正常使用,依照国家规定建立的专门性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所有。
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纳,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
按物业区域来划分,可分为()共有部分中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获得收益,其收益属于业主的部分应当纳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及时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和履行、管理规约实施、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等重要事项。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来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作为企业的()来进行管理。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商业推广、停车、广告等公共收益归物业服务人所有用以弥补物业开支不足,余下部分归业主所有,但应当单独列账,并予以公示。()
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的项目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归()所有。
2021年《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同时通过其他便捷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一)物业服务人的营业执照、信用信息和服务咨询投诉电话,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三)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四)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涉及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明细(六)水、电等公共能耗总量、明细及费用分摊情况(七)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包括与公共收益相关的合同或者协议等(八)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八项应当持续公示并及时更新,第五项至第七项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解答
物业企业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公共电信设施占用场地使用费,以及利用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性活动的收益等列入公共收益。()
《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6版)规定:业主在转让其物业时,其账户上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表决通过。
每()公示一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工作津贴以及物业共有部位的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等情况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公示一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工作津贴以及物业共有部位的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