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10月11日到甲加工企业稽查,发现甲加工企业在2018年7月至9月期间,少缴增值税280000元。稽查局就甲加工企业的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其自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增值税280000元。稽查局于2018年10月20日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甲加工企业;甲加工企业于11月20日将税款缴纳入库,但由于对稽查局决定存在异议,于11月21日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时间:2024-06-04 10: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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