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加油站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李某。2018 年9月11日,Z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决定对该加油站涉嫌偷税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第一稽查局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决定追缴增值税若干,并于同日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该加油站向Z市税务局依法提出复议申请。Z市税务局经复议审查后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第一稽查局作出的上述税务处理决定。李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查明,该加油

A.本案一审、二审的核心争议是该加油站的行为是否涉嫌偷税的问题,再审申请人要求对本案提起再审,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B.再审申请人第一稽查局以企业注销登记行为违法为由要求再审,其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应不予支持 C.本案一审、二审的核心争议是被诉税务处理决定是否存在税务处理对象错误的问题,而企业注销登记行为合法与否是申请再审阶段的重点审查内容 D.再审法院应当对本案注销登记行为合法与否以及适当与否进行全面审查 E.企业注销登记行为合法与否,不属于本案申请再审阶段的诉讼审查范围

时间:2024-06-04 09: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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