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超员、行包超载时及时拍发电报,编制客运记录。电报主、抄送单位明确,内容简明扼要;记录认真编制,按规定保管。
行包事故立案时,车站应会同公安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用货运记录)一式三份。
行包事故立案时,应如何编制行包事故记录?
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行包、货物的损失费用属于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设备损失费、行包货物损失费、行车中断损失费和事故应急处置费。
铁路装卸生产的“产品”,指货物或行包在存放地点与运输工具间的()。
到站前作业中,准确核对预卸行包,不卸行包用()隔离,预卸重点货物移至货仓门边。
行包遇有票货分离、误装误卸造成误运时,应及时处理,查清到站,编制记录转运正当到站。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293号)规定,运输途中行包发生短少时,要编制行包记录,注明()
对承运人责任明确的保价行包、货物损失,()或()向到站或发站提出赔偿要求时,车站均应受理。
《上海铁路局行包运输管理办法》(上铁客[2017]415号)规定,遇行包损失理赔处理时,快运公司应及时将调查情况和定责建议通知车站,车站根据损失调查情况,在()个工作日内提出定责意见反馈快运公司,快运公司做好后续定责工作。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负责行包损失处理工作的部门(岗位)应安装()系统,办理行包损失调查、理赔、分析和统计上报工作。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铁路局集团公司、快运公司接收行包时起至将行包交付收货人时止期间发生的灭失、短少或者损坏属于_
《铁路行包运输管理办法》(铁总运[2016]259号)规定,运输途中,发现无货签行包,列车应当编制客运记录交处理()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中规定,行包损失按下列情况重点勘查并拍照,列车上发现行包被盗:()行李车状态、车门锁闭状态、行包装载现状、被盗行包现状、行李车人员出入情况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293号)规定,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造成行包损失时,应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293号)规定,发生行包损失应按规定编制行包记录,同时以()形式对行包损失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必要时派人外出调查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编制行包记录要如实记载行包损失现状,不得在记录中作损失责任的结论,记录各栏应逐项填记。()
《铁路保价运输管理办法》()规定,车站受理单件保价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包,一批保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行包,或其他需要重点看护的保价行包,应建立“重点保价行包、货物运输台账”
对符合保价赔偿责任范围和赔偿条件的行包、货物损失,自受理赔偿要求的次日起至支付赔款之日止,行包、货物办理赔偿的最长期限为()日
一批保价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零担()应建立“重点保价行包、货物()运输台账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规定,编制行包记录要如实记载行包损失现状,不得在记录中作损失责任的结论,记录各栏应逐项填记
客运记录是铁路内部记录行包现状的交接凭证,由行李员在发现行包异常的()编制。
被盗行包记录要记载货物存放地点、包装、破损状态、(),以及短少物品的具体品名、数量(无法判明短少数量时,应记明现有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