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以下行使了不安抗辩权的一项是()。
在不安抗辩的条款中:“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丧失履约能力”一句中的“丧失履约能力”是《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中的()。
合同法规定,先履行义务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后履行义务方有()情形之一,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律有关()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合同对违约责任没有具体约定的情况下,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法定违约责任有( )。
在()中,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称为预期违约。
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未来有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合同的可能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称为()。
在不安抗辩权的适用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关于中止履行,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方有下列哪些情形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金融机构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负有通知义务和举证责任,贷款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先履行方享有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在后履行方于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以上是()的内容。
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损失的,应当()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未能保证承诺的合同条件实现而遭受损失后,可根据()的约定,凭有关证据,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
在抗辩权中,()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分包方代为履行合同并不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代为履行的分包方依然以合同实验室的名义进行活动,()依然对未履行的义务负有责任。
先履行方在后履行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后,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方自然应履行其债务。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
在合同生效后,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下列关于违约责任,说法错误的是()。A.违约产生的后果,应等到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后才追究违约方的责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以下行驶了不安抗辩权的一项是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以下行使了不安抗辩权的一项是()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存在不能履行合同的现实危险的,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