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委员会将操作风险定义为( )。
巴塞尔委员会将操作风险分为七类,以下()属于这七类。(《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附录)
在操作风险计量的标准法中,巴塞尔委员会将银行的业务分为6个产品线。()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将银行业风险分为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六大类风险。()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内部程序、个人或系统的不足或失败造成的损失风险”。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和策略风险等。()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根据风险发生的原因将操作风险分为()类。
根据商业银行的业务特征及诱发风险的原因,巴塞尔委员会将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划分为八大类。下列选项属于其中的有()。
2010年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提出的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包括(
巴塞尔委员会将操作风险分为内部欺诈、外部欺诈、雇佣合同以及工作状况带来的风险、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带来的风险、有形资产损失和()
巴塞尔委员会将操作风险分为七类,以下()属于这七类。
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将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分为()、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等。
巴塞尔委员会将操作风险事件分为七类,下列操作风险事件中哪些属于“劳动合同以及工作场所”类别()
按照发生的频率和损失大小,巴塞尔委员会将操作风险分为()
2013年1月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对商业银行营运资本的定义、风险头寸的计量以及风险度确定等内容提出明确要求,除纳入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内容外,还将操作风险等因素囊括进来。
巴塞尔委员会将操作风险定义为( )。
巴塞尔委员会将操作风险定义为()。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与操作风险管理框架相关的十条定性原则,其中包括()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将操作风险分为七类。
巴塞尔委员会将操作风险事件分为七类,下列操作风险事件中哪些属于“内部欺诈”类别()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首次发布了《操作风险管理》文件,将操作风险正式纳入了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风险中。
根据商业银行的业务特征及诱发风险的原因,巴塞尔委员会将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分为八大类,其中不包括()。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在计算操作风险经济资本配置的标准法中,巴塞尔委员会将银行产品线分为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业务等()类。
在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的公式中,巴塞尔委员会规定其中的固定比例α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