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利用自己经济优势地位,胁迫竞争对手回避或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的行为,不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

时间:2022-11-15 19: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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