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信用证的装运期限使用了()等词,应理解为包括所提及的日期。
如果信用证单据中包含正本海运提单且未规定交单期限,则认为在装运日后()天内向银行交单有效,但不能迟于信用证有效期。
职业情境题:我方以信用证方式向日本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及信用证都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货物存放的原因,使货物分别于不同日期在湛江、黄埔、上海个港口装上了同一航次的同一艘船上。此时,()。
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交单的特定期限,则提单的提交不得超过装运日后21个营业日。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分批装运中,如果卖方任何一批货物没有按规定发货,则()
若信用证未规定运输单据提交的特定期限,则银行一般认为提交单据的最后期限为装运日期后的()
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7年9月15日,有效期为2007年9月30日,单据必须在提单日后15天内提交”。若提单的出单日期为2007年9月10日,则货物保险单的出单日期可以为()
根据UCP500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但如果信用证有可分批装运的规定则允许分若干部分多次转让。()
信用证的到期日为12月31日,最迟装运期为12月16日,最迟交单日期为运输单据出单后15天,出口人备妥货物安排装运的时间是12月10日,则出口人最迟应于()交单。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L/C结算方式下如果规定分批装运,其中任何一批未按规定装运,则L/C对本批及以后各批货物均告失效
若信用证本身规定了可分批装运和可转运时,则受益人()。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关于分批装运和转运问题,如果信用证未作明确规定,则()。
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7月20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8月15日,没有规定交单期,按UCP600规定,受益人获得B/L日期7月18日,则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最迟日期为( )。
如果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卖方用同一船只、在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前往同一目的地,而且提单上也写明了不同的装船日期及不同的装运港口,那么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卖方的这种运输应该被视为( )。
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期为7月15日,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为8月15日,交单期限为装运日后的15天,如果信用证要求卖方提交保险单,则保险单的出单日期可以为( )。
根据UCP600,如果开证行发出的一份信用证修改通知中修改了装运期限和付款期限,出口人可以仅接受装运期限的修改,而拒绝付款期限的修改。
信用证的到期日为12月31日,最迟装运期为12月16日,最迟交单日期为运输单据出单后15天,出口人备妥货物安排出运,并于12月10日装货完毕取得提单,则出口人最迟应于()向银行交单议付:
信用证中只规定了议付的有效期,而未规定装运期,则根据《UCP600》的规定():
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7的9月15日,有效期为2007年9月30日,单据必须在提单日后15天内提交”。若提单的出单日期为2007年9月10日,则货物保险单的出单日期可以为()。
出口发票的出票日期可以迟于装运日。除了有的商品,如矿砂、煤等散装货物,必须装完后才能根据装货实际重量制作商业发票。如果信用证有规定,不能早于信用证的开证日()
信用证要求最迟装运期为4月10日,货物出运后15天交单,信用证使用期为5月3日,受益人取得提单上ONBOARD日期为4月5日,则受益人最迟应于()交单。
如果信用证修改通知中将装运期和提单内容进行了修改,那么出口方可以接受装运期部分的修改,而拒绝接受提单内容的修改。( )
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7月20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8月15日,没有规定交单期,按UCP600规定,受益人获得B/L日期7月18日,则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最迟日期为()。
如果信用证中未规定明确的交单期,根据UCP600的规定,出口商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和运输单据显示的装运日期后()天内向指定银行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