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m。
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不低于1.2h的防火门窗时,多层民用建筑之间不应小于()m。
两座多层民用建筑的相邻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两座高层民用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
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为()。
相邻两座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至少应为下列何值?
两座高层建筑或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不低于1.2h的防火门窗其间距不宜小于()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屋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最小宜为()米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m。
丙类厂房与公共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米。
两座民用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烟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两座厂房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m。
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不低于1.2h的防火门窗时,多层民用建筑之间不应小于()米。
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两座高层民用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
两座多层民用建筑的相邻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屋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米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米。
两座丙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时,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相邻两座建筑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