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依照前款规定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治理情况进行督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首先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根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指令组织抢救。()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有关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同时录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报重大危险源,并至少每年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条规定,实际上是给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个尚方宝剑。
〔第67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及时予以消除,并将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向()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督办。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査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