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结婚之后,甲的父母出资为甲购买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甲的名下。该房屋应认定为()。
甲乙结婚后,乙的父母于2011年11月1日出资300万元为甲乙购买了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乙的名下。由于甲外出打工,乙长期在娘家居住,经夫妻协商将房屋出租。2012年4月20日,因甲在外出打工期间与他人同居。乙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某夫妻婚后由岳父母出资购买住宅,登记在妻子名下,该住宅属于()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甲乙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甲出120万元,乙出60万元,两人约定房屋产权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其他财产没有约定。甲因经营业务急需筹集资金,遂以该房屋作为抵押向丙银行借款16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本案例是关于父母出资购房赠送给儿女的问题。李先生的父母在其婚后出资为李先生夫妇购买了一套房产,李先生和妻子两人分文未出,但产权证的权利人一栏记载了李先生及其父母三人的姓名。现夫妻俩析产,妻子认为该房产中的1/3产权为夫妻俩的共有财产。如果两人已经结婚,李先生父母为自己子女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若没有明确表示应视作()。
本案例是关于父母出资购房赠送给儿女的问题。李先生的父母在其婚后出资为李先生夫妇购买了一套房产,李先生和妻子两人分文未出,但产权证的权利人一栏记载了李先生及其父母三人的姓名。现夫妻俩析产,妻子认为该房产中的1/3产权为夫妻俩的共有财产。房产应当以下列哪种方式进行分割()。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虽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男方胡军和女方高敏结婚后,高敏的父亲高勇出资购买了一套住宅,产权登记在高敏名下,则该套住宅的所有权人是()
赵华于2010年与杜娟结婚,三年后赵华的父母全款出资购买了一套住宅并且登记在张宇一人名下,夫妻二人书面约定房屋产权为两人共同所有,2017年11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夫妻二人对房产归属及其权益分割产生争议,那么根据《婚姻》法规定,该套住宅应该属于哪一方的财产()
()客户张辉与配偶王悠于 2015 年登记结婚,婚后由张辉父母全款出资购买了一处住宅,登记在张辉、王悠二人名下。张辉、王悠二人于 2017 年离婚,若无其他特别约定,则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甲、乙结婚后,甲的父母出资300万元给甲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但未约定所有权的归属。甲将房屋出租8年,共获租金50万元。第10年,甲、乙离婚,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600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6年2月,甲的父母在购买住房时,将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甲,并办理了房产证。2017年6月,甲做生意急需大笔资金,便瞒着父母将该房屋卖给乙,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甲的父母知情后,与乙就房屋产权归属发生争执。甲的父母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甲父母对诉争房屋无所有权。法院的判决体现了物权法上的()原则。
()2010年,张佳与徐岩登记结婚,两人均为满2年的青羊区户籍,婚后在青羊区全款购买了一套两居室,产权登记为张佳单独所有,2017年3月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未成年子女归张佳抚养,同年4月,徐岩在锦江区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现张佳欲在青羊区购买一套三居室,经纪人王可告诉她无购房资质
下列说法符合我国《民法典·婚姻编》的是()。①某男与某女结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住房,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这套房屋被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②甲男和乙女结婚后一年,甲男在工地工作时受重伤导致瘫痪,获赔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共50万元,这50万元属于甲男的个人财产③老张夫妇为儿子结婚购买了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儿子婚后,这套房产就属于儿子儿媳的共有财产④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共用题干甲男、乙女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结婚时对财产关系未作约定。2011年,二人贷款10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登记为甲男。2014年,乙女因与他人同居导致家庭关系紧张。甲男提出离婚,乙女同意,但二人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了分歧,甲男起诉到法院。另,甲男在2012年以婚后财产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到诉讼离婚之前股权价值50万元。二人贷款购买的房产到诉讼之前价值300万元,尚有贷款50万元未偿
甲乙结婚后,乙的父母出资100万元为乙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乙名下,甲的父母未出资,该房屋()
根据现行法律,婚后一方方父母出资用于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