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日,某公司经批准进口一台符合国家特定免征关税的科研设备用于研发项目,设备进口时经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折合人民币600万元(关税税率为15%),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2011年8月31日,公司研发项目完成后,将已计提折旧150万元的免税设备出售给国内另一家企业(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之日关税税率为10%)。该公司应补缴关税()万元。
下列进口货物中,经海关审查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的有()。
2006年6月1日,某公司经批准进口一台符合国家特定免征关税的科研设备用于研发项目,设备进口时经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折合人民币800万元(关税税率为10%),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2008年5月31日,公司研发项目完成后,将已计提折旧200万元的免税设备出售给国内另一家企业。该公司应补缴关税()
某高新技术企业免税进口一台设备,海关审定的进口价格为人民币180万元,海关监管期5年,该企业使用20个月后转售。该企业上述业务补缴关税()万元。(关税税率为20%)
下列进口货物中,经海关审查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的有()。
2009年9月1日,甲公司进口一套经批准予以免税的先进设备,申报进口时关税税率为30%。甲公司2011年11月30日将该设备出售给国内乙公司用于生产,已向海关办理了纳税申报,当月该设备适用关税税率为10%,经海关审定,该设备原进口时的价格为300万元,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则上述业务应补缴的关税为()万元。
2010年9月1日,某公司经批准进口一台符合国家特定免征关税的科研设备用于研发项目,进口时海关审定完税价格为600万元人民币(关税税率15%),监管年限为5年;2012年8月31日,公司研发项目完成后,将已计提折旧150万元的免税设备出售给国内另一家企业(申报的关税税率10%)。该公司应补缴关税()万元。
2012年9月1日,某公司经批准进口一台符合国家特定免征关税的科研设备用于研发项目,设备进口时经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折合人民币600万元(关税税率为15%),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2014年8月31日,公司研发项目完成后,将已计提折旧150万元的免税设备出售给国内另一家企业(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之日关税税率为10%)。该公司应补缴关税()万元。
2009年10月1日,某公司经批准进口一台符合国家特定免征关税的科研设备用于研发项目,设备进口时经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折合人民币900万元,海关规定的监管期为5年;2011年9月30日,公司研发项目完成以后,将已提折旧200万元的免税设备出售给另一家企业。已知关税税率为20%,则该公司应补缴关税()万元。
对于其进口货物享受特定减免税待遇的企业,海关对该企业的稽查期限通常是自该货物放行之日起的()内。
下列进口货物中,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的有()
某单位未经海关许可并未补交应纳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构成()
下列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的有()。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按照货物的种类各有不同,以下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正确海关监督期限是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按照货物的种类各有不同,以下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正确海关监督期限是
2014年3月1日,某公司经批准进口一台符合国家特定免征关税的科研设备用于研发项目,设备进口时经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折合人民币800万元,海关规定的监管期为5年;2016年2月28日,公司研发项目完成以后,将已提折旧200万元的免税设备出售给另一家企业,已知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关税税率为20%。该公司应补缴的关税为()万元
2016年4月1日,某企业经批准进口一台符合国家特定免征关税的科研设备用于研发项目,设备进口时经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折合人民币860万元,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2年;2016年9月31日,该企业研发项目完成后,将已提折旧100万元的免税科研设备转让给另外一家企业。已知该设备的关税税率为20%,则该企业应补缴关税()万元。
某高新技术企业免税口一台设备,海关审定的进口价格为人民币180万元,海关监管期5年,该企业使用20个月后转售。该企业上述业务补缴关税()万元。(关税税率为20%)
A与B企业都属于享受进口减免税优惠的企业,A企业将特定减免说货物转让给B企业,由()应当先向主管海关申领“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凭以办理货物的结转手续。
某科技公司2017年5月7日经批准进口一套特定免税设备用于研发项目,2019年10月27日经海关批准,该公司将设备出售,取得销售收入240万元,该设备进口时经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320万元,已提折旧60万元。2019年10月该公司应补缴关税()万元。(关税税率为10%,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
某公司经批准暂时进口施工机械一台,海关估定其完税价格为200000欧元,该设备为2014年11月1日进入我国,当期10%,当期l欧元=8.01元人民币,作为海关批准暂时进口货物给予免税,2016年2月该公司申请将该货物转为正式进口,当期该机械的关税税率7%,当期1欧元=7.88元人民币,则该公司应补缴关税()元
精研公司经批准2013年6月1日进口一台符合国家特定免征关税的科研设备用于研发项目,设备进口时经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折合人民币800万元(关税税率为20%),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2015年5月31日,公司研发项目完成后,将已计提折旧200万元的免税设备出售给国内另一家企业(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之日关税税率为10%)。该公司应补缴关税()万元
甲企业20×7年7月1日免税进口一套机器设备,到岸价格为400万元,海关对该免税进口的货物监督管理年限为2年。甲企业于20×8年3月31日将该设备出售,则甲企业应补缴关税的完税价格为()。
出口加工区等其他特殊监管区域减免税货物进口前,企业向特殊监管区域海关提交发票、装箱单等,海关核准后在企业设备电子账册中进行登记,不核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019年12月1日,某企业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经批准免税进口一批货物,12月8日该货物报关入境;后来该企业因经营范围改变,于2020年2月12日经海关批准转让该货物,2月20日海关接受了企业再次填写的报关单,当日办理相关补税手续。该批货物补征关税时适用的关税税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