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M公司加工应交消费税的B材料一批(非金银首饰),发出材料价款20000元,支付加工费1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1000元,材料已加工完成,委托方收回B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该B材料收回时的成本为()元。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下列()项目,应视同对外销售。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为加工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原材料(非金银首饰),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620万元,支付的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代收代交的消费税额为80万元。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已验收入库,其实际成本为()
某企业将自产的一批应税消费品用于房屋建造。该批消费品成本为1500万元,计税价格为250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则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额为()万元。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原材料(非金银首饰),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为10%。发出材料的成本为60 000元,支付的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为12 000元,支付的增值税为2 040元,乙公司同类物资的公允价值为84 000元。该批原材料已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物资的入账价值为( )元。
某企业将自产的一批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用于房屋建造。该批消费品成本为1500万元,计税价格为250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则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额为()万元。
某企业将自产的一批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用于购建厂房。该批消费品成本为7500万元,计税价格为1250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计入厂房成本的金额为()万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本月发出一批A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成产品。A材料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非金银首饰),该应税物资在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甲公司收回材料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8万元,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支付加工费9万元和增值税1.53万元,另支付运杂费2万元。则甲公司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入账价值为()。
某企业将自产的一批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用于在建工程。该批消费品成本为750万元,计税价格为125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额为()万元。
某企业将自产的一批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用于在建工程。该批消费品成本为750万元,计税价格为125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额为()万元。
某企业将自产的一批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用于馈赠,则该批消费品相关税费应计入()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本月发出一批A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成产品。A材料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非金银首饰),该应税物资在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甲公司收回材料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8万元,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支付加工9万元和增值税1.53万元,另支付运杂费2万元。则甲公司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人账价值为()。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的,不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馈赠、赞助等方面,应在移送使用时纳税,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1日,甲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48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收回后连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2020年6月30日,甲公司收回乙公司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并验收入库。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24万元、增值税税额3.12万元,另支付消费税56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
海城公司2005年将自产的一批产品用于固定资产工程建设,该产品的成本为40万元,计税价为5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5%,在不考虑他税费的情况下,则此工程的成本会因此追加()万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本月发出一批A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成产品。A材料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非金银首饰),该应税物资在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甲公司收回材料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8万元,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支付加工9万元和增值税1.53万元,另支付运杂费2万元。则甲公司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人账价值为()。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非金银首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4000 元,支付加工费2000元和增值税340 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委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300元,税费已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甲公司准备将该批材料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则该批材料的入账价值是()元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发出材料成本280000元,支付往返运杂费2000元,乙公司收取的加工费为20000元(不含税),并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75000元。甲公司收回该批商品后用于连续加工生产应税消费品。则甲公司收回该批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为302000元。()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原材料(非金银首饰),甲公司发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300万元。完工收回时支付加工费60万元,另行支付增值税税额7.8万元,支付乙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22.5万元。甲公司收回材料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甲公司收回该批委托加工物资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某企业将自产的一批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用于在建工程。该批消费品成本为750万元,计税价格为1 25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0%。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额为()万元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下列()
3、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的,不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