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份以上的案件,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从2004年12月1日起,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的营业税税额。
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符合以下()情形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其申请进行受理、调查、许可和审批: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定的企业印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上述所称的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哪些纳税人?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省级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
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以外的其他发票()份以上的案件,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
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时限为()
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包括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由()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开具。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跨规定使用的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倒买倒卖发票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1C卡。
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定企业印制。()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由专业部门经办人负责协调与销售方联系,取得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章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并及时传递给发票管理人员,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按照扣税凭证归档要求进行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行业可以申请自行开具,其他可至税务机关申请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