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销售粮食白酒4吨,取得不含税收入400000元,包装物押金23400元(单独记账核算)。该酒厂上述业务应纳消费税()元。(白酒消费税税率20%,0.5元/斤)
某酒厂2016年12月销售粮食白酒12000斤,不含税售价为5元/斤,随同销售的包装物价格7254元;本月销售礼品套装6000套,不含税售价为300元/套,每套包括粮食白酒2斤、单价80元,干红酒2斤、单价70元。该酒厂12月应纳消费税()元。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2016年销售粮食白酒50000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5000元;销售甲类啤酒15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050元。另外本年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4680元;本年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9360元,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1170元。2016年12月,该酒厂将销售粮食白酒的包装物押金中的3510元返还给购货方,其余包装物押金不再返还。该酒厂2016年应纳的消费税为()元。
2014年3月,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白酒和啤酒给副食品公司,其中销售白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销售啤酒开具普通发票,收取价税合计款234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4年4月将白酒、啤酒包装物全部退还给酒厂,并取回全部押金。就此项业务,该酒厂2014年3月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为()元。
某酒厂2014年12月销售粮食白酒12000斤,不含税售价为5元/斤,随同销售的包装物取得含税收入6200元;本月销售礼品盒6000套,不含税售价为300元/套,每套包括粮食白酒2斤、单价80元,干红酒2斤、单价70元。该酒厂12月应纳消费税()元。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2014年销售粮食白酒50000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5000元;销售甲类啤酒15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050元。另外本年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4680元;本年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9360元,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1170元。2014年12月,该酒厂将销售粮食白酒的包装物押金中的3510元返还给购货方,其余包装物押金不再返还。该酒厂2014年应纳消费税税额为()元。
2009年3月,某酒厂将自产的一种新型粮食白酒5吨用作职工福利,粮食白酒的成本共计8000元,该粮食白酒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但已知其成本利润率为10%,计算该批粮食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某酒厂2014年12月销售粮食白酒12000斤,不含税售价为5元/斤,随同销售的包装物价格7254元;本月销售礼品套装6000套,不含税售价为300元/套,每套包括粮食白酒2斤、单价80元,干红酒2斤、单价70元。该酒厂12月应纳消费税()元。
2014年6月,乙酒厂(一般纳税人)销售粮食白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含税价款93600元,就此项业务,该酒厂2014年6月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为()元。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2月销售粮食白酒3吨,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00元,包装物押金23400元,该企业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货物已经发出。该酒厂本月应缴纳消费税()。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2014年1月“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反映销售粮食白酒50000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5000元;销售啤酒15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100元。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反映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4680元;“其他应付款”账户反映本月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9360元,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1170元。2014年12月,该酒厂将销售粮食白酒的包装物押金中的3510元返还给购货方,其余包装物押金不再返还。该酒厂2014年1月应纳消费税税额()元。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4月销售粮食白酒2吨,取得销售收入14040元(含增值税)。已知粮食白酒消费税的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比例税率为20%。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酒厂4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元。
北京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2009年5月“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反映销售粮食白酒50000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5000元;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反映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4680元;“其他应付款”账户反映本月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 9360元;2009年12月,该酒厂将销售粮食白酒的包装物押金中3510元返还给购货方,其余包装物押金不再返还,该酒厂2009年5月应纳消费税税额()元。
2012年3月,某酒厂销售粮食白酒和啤酒给副食品公司,其中销售白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销售啤酒开具普通发票,收取的价税款合计234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12年12月将白酒、啤酒包装物全部退还给酒厂,并取回全部押金。就此项业务,该酒厂2012年3月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为()元。
2012年3月,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粮食白酒和啤酒给副食品公司,其中白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啤酒开具普通发票,收取的价税合计款234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2年4月将白酒、啤酒包装物全部退还给酒厂,并取回全部押金。就此项业务,该酒厂2012年3月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为()元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2011年销售粮食白酒50000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5000元;销售甲类啤酒15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050元。另外本年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4680元,销售啤酒每吨收取包装物租金234元;本年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9360元,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1170元。2011年年12月,该酒厂将销售粮食白酒的包装物押金中的3510元返还给购货方,
2009年3月,某酒厂销售粮食白酒和啤酒给副食品公司,其中白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啤酒开具普通发票,收取的价税合计款234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09年12月将白酒、啤酒包装物全部退还给酒厂,并取回全部押金。就此项业务,该酒厂2009年3月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为()元。
2010年3月,某酒厂销售粮食白酒和啤酒给副食品公司,其中白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8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元;啤酒开具普通发票,收取的价税合计款351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10年12月将白酒、啤酒包装物全部退还给酒厂,并取回全部押金。就此项业务,该酒厂2010年3月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为()元。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2014年1月“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反映销售粮食白酒50000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5000元;销售啤酒15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100元。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反映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4680元;“其他应付款”账户反映本月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9360元,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1170元。2014年12月,该酒厂将销售粮食白酒的包装物押金中
2014年11月,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白酒和啤酒,其中销售白酒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元;销售啤酒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为351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3400元。该酒厂与购买方签订合同,要求3个月内返还押金。该酒厂11月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000元。则该酒厂11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2015年3月,某酒厂销售粮食白酒和啤酒给副食品公司,其中销售白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8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元;销售啤酒开具普通发票,收取的价税款合计351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15年12月将白酒、啤酒包装物全部退还给酒厂,并取回全部押金。就此项业务,该酒厂2015年3月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为()元
5月,某酒厂销售粮食白酒和啤酒给副食品公司,其中白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啤酒开具普通发票,收取的价税合计金额234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19年8月将白酒、啤酒包装物全部退还给酒厂,并取回全部押金。就此项业务,该酒厂2019年5月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为()元
某啤酒厂2019年4月销售A型啤酒20吨给副食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8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3050元,其中包含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押金50元;销售B型啤酒10吨给宾馆,开具普通发票收取3276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50元。该啤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是()
2019年12月,某酒厂销售粮食白酒和啤酒给副食品公司,其中白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啤酒开具普通发票,收取的价税合计款234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19年12月将白酒、啤酒包装物全部退还给酒厂,并取回全部押金。就此项业务,该酒厂2019年12月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