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可直接混群饲养吗?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提前向输入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申报检疫时应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谁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疫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应当在()有效期内运输。逾期引进的,货主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如何处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跨省引进种猪或奶牛应当向()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单位和个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100000元的罚款。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进境动物或动物产品,无有效的检疫证书或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处理。
中央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种苗的引进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会同、协议()日前向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签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不符合下列条件的,()。
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随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不需要再办理申请手续。
进境动物或动物产品,无有效的检疫证书或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境动物或动物产品,无有效的检疫证书或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