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从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企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自()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务院发布《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规定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自该承包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从事(),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自该承包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承包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自该承包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期限内转让的,其税收政策是()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发布《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规定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本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各项中,自取得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有()
企业从事下列()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征收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可以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
企业从事的下列项目所得,适用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有( )。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甲公司自 2011 年 2 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即 2011 年至 2013 年免交企业所得税,2014年至 2016 年减半按照 12.5%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甲公司 2012 年至 2017 年有关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不一致的交易或事项如下:(1)2012 年 12 月 10 日,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