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如何处理?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由政府的()部门发布的。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
根据《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向上级人民政府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
为了有效()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根据《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前,应经()签署。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制定。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必要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解决预案。()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的隐患进行查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的行政处分。
对特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制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市(地、州)、县(市、区)()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