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4年一次探亲条件的职工,如职工供养的配偶、子女与其同行,可共同使用一张探亲乘车证,但其配偶、子女不得单独使用。()
随军家属,是指符合随军条件,经军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已办理随军手续的驻赣部队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的配偶。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以及未就业随军配偶就业、调出、死亡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注解其个人账户。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未获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退出现役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或者取消其军官身份后,可以作出退出现役处理。
军官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退出现役,但是应当免去现任军队领导职务()
军官达到一定年龄、身边无子女的,可以调一名有工作的子女到军官所在地。所调子女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不可以随调。
军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的通知(国发〔1991〕41号)规定,()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批准可以随军。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的,不得退出现役,但是有().因部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需要退出现役等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哪些条件(之一)的,可以异地安置?
()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国家和军队组织的重大纪念、庆典活动,通常着便服,也可以按照活动组织单位的要求,统一着退役时的军服,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
军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军官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经()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符合条件的子女的子女可以随军。
18.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 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协助实现就业。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烈士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批准其服现役。
明确对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政法部门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特别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随调配偶和子女可在原符合安置条件的地区安置。()
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随调随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