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6年以内每2年安全技术检验1次。()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只须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所有经出厂检验合格的轿车产品,办理注册登记前,都无须再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具备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企业生产的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两轮摩托车,也无须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这一政策的实施,既可简化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程序,又可减少办理登记前检验车辆的费用。目前,通过正常渠道购买的轿车都是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所以新政策实施后,所有轿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均不需要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下列选项中,对上文理解错误的是: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所有经出厂检验合格的轿车产品,办理注册登记前,都无需再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具备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企业生产的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两轮摩托车,也无需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这一政策的实施,既可简化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程序,又可减少办理登记前检验车辆的费用。目前,通过正常渠道购买的轿车都是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所以新政策实施后,所有轿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均不需要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下列选项中,对上文理解错误的是( )。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从注册登记之日起,超过6年不满15年的,每()检验1次。
2004年颁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可以()。
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的,处()。
甲、乙共同所有的小型载客汽车,需要将机动车所有人变更为甲,甲、乙二人可以向机动车登记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结构、构造、特征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道路行驶的,处()。
甲驾驶小型载客汽车在遇()情形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GB 21861-2014实施后,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不需要检测()。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24 号)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申请变更备案,属于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在转入地交易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社会辅助查验员可以对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和微型载货汽车、低速汽车、摩托车进行查验(进口机动车注册登记除外)。()
办理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注册登记,受理岗应当审查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
已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条件,申请变更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
《机动车登记规定》(164号令)规定,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可以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已注册登记的载货汽车、挂车加装车用起重尾板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拆除起重尾板的,不需要再申请变更备案。()
七座以下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从注册登记之日起,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
已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条件,可以直接申请变更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实施前已核发小型汽车号牌的中型载客汽车,()换发大型汽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