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计算。
受害人丙小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于2009年8月30日治疗结束,2009年9月25日评残为六级伤残,从住院时间起持续误工到2009年9月30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
对于伤者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计算标准()
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和()确定。
伤者因伤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赔偿护理费,除了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护理人员人数原则上为();在死亡案件中,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可以予以赔偿,但人数不得超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天。
对于评残病人,误工时间从出险当日计算至()前一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赔偿误工费时,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一般按照其最近()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侵害人应当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涉及误工费赔偿无法提供劳动证明仅提供工作证明或通过户籍等证明判断职业的情况,可以参照相同、相近行业工资标准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月;受害人在持续治疗过程中死亡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
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一处肋骨骨折误工时间为:()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不属于死亡赔偿内容。
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哪一天?
损工人数,LostTimeCase的简称,受到伤害后误工超过一个工作日(送医院期间的时间不作计算)的员工人数()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
受害人死亡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的,误工时间应当遵循合情合理的原则酌情确定。对提出因办理丧葬事宜所致误工损失索赔的受害人亲属人数,一般以()人为限,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人,每人()天为宜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日前一天
受害人的误工费,下列情况()要在赔付时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