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中的船舶说明条款中的船舶载重吨是指船舶的()。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术语,表明承租人有权选择将约定的装货和卸货时间加在一起计算。
即使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有承租人责任终止条款,但承租人终止责任必须以出租人能()为前提。
在订立航次租船合同装卸费用条款时,承租人要考虑装卸费用条款应与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术语相衔接。例如:CIFex-ship’shold(CIF,舱底交货)是指买方应在舱底接受货物,并负担卸货费。通常承租人应与船舶出租人约定,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立()条款。
我国海商法规定,如果航次租船合同中订有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船长可以()。
实践中,承租人常常要求删去航次租船合同范本中的出租人责任条款,而把海牙规则等国际公约或相应的国内立法中有关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以()的形式订入合同中。
出租人为了避免因港口拥挤,船舶不能靠泊而产生的船期损失,常常要求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加入()等条款。 Ⅰ.到达即可靠泊;Ⅱ.到达无需等泊;Ⅲ.等待泊位损失的时间计入装/卸时间;Ⅳ.不论靠泊与否。
如果由于航次租船合同免责条款中规定的事由致使船舶延迟到达装货港,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如果贸易合同中的贸易术语为FOB.S.或FOB.S.T.,买方在签订航次租船合同时不应选择()装卸费用条款。
根据现有的标准航次租船合同,船舶说明条款中的载重吨是指().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有“邻近条款”,当原定的卸货港口变得不安全,若承租人不指定或不重新指定邻近的安全港口,()。
出租人为了避免因港口拥挤,船舶不能靠泊而产生的船期损失,常常要求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加入()等条款。Ⅰ.到达即可靠泊;Ⅱ.到达无需等泊;Ⅲ.等待泊位损失的时间计入装/卸时间;Ⅳ.不论靠泊与否。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如租船合同中订有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船长()。
根据航次租船合同中的留置权条款,出租人为获得(),在目的港对货物享有留置权。 Ⅰ.到付运费;Ⅱ.亏舱费;Ⅲ.滞期费;Ⅳ.共同海损分摊费用。
在预备航次中,由于航次租船合同免责条款规定的事由发生,致使船舶延迟到达装货港,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船舶出租人可以提出免责的抗辩。()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四章条文中只有第47条和第49条强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下的出租人,其他条款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 )
在订立航次租船合同装卸费用条款时,承租人要考虑装卸费用条款应与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术语相衔接。例如CIF—ex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是指买方应在舱底接受货物,并负担卸货费。通常承租人应与船舶出租人约定,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立()条款。
8、航次租船合同下,下列哪种条款计算滞期费对出租人比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