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李四于2011年6月购买了一份5年期的定期寿险。同年10月的一天,李四因为在驾驶时用手机与朋友通话,注意力一时不集中,不慎发生车祸,撞伤两个行人,其中一个行人的伤势比较严重,生命垂危。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现场的查勘,裁定李四应负全部责任。李四得知以后,忧虑重重,担心自己将要受到的处理不是“吃官司”就是“丢饭碗”,从此一辈子完了,于是听不进别人的劝说,整天自言自语,发展到后来,竟然神志错乱不能自控。最后,未等车祸事故的善后事处理完,他趁家人不备跳河身亡。事后,李四的家属以其跳河前的种种行为表现为依据,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他生前曾去医院看病治疗以及医生在诊断书上所下结论的证明和其他必要单证,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1.对被保险人的自杀应怎样认定? 2.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理由为何

时间:2024-03-12 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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