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人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三倍以下 B.二倍以上十倍以下 C.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D.十倍以下

时间:2024-06-28 16: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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