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对一些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针对的违法行为有()。
违反《会计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违法行为是()。
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 )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消防机构拟处罚()的违法行为时,需先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
《价格法》规定,对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4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机构拟处罚()的违法行为时,需先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
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价格法》对低价倾销行为的处罚规定是,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3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设施。
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以下的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有()。
《价格法》规定,对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设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哪些行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