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下列情况,分支行不得为客户办理售、付汇业务() ①客户未按规定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 ②客户提交的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不齐全,模糊或者涂改 ③客户申请购、付汇金额超过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金额
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付汇,参照货物贸易法规提供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同时提供《登记证》。
进口企业对外付汇金额为企业此次申请该笔报关单项下对外付汇金额、登记系统显示该笔报关单项下延期付款金额和核查系统该笔报关单项下可购付汇金额三者中()值。
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在对法规规定不明确的非贸易售付汇项目进行真实性审核时,应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在原件上注明售付汇日期、金额,加盖业务公章,留存复印件5年备查。
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结汇、售汇及对外付汇,需将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大额交易)向当地外汇局进行登记备案,包括经常项目下单笔结汇或售汇金额超过等值()的交易。
2013年6月1日起,区内企业可不再向银行提交原规定要求的付汇凭证核商业单据,对于6月1日以前办理的付汇业务,截止6月1日已满90天的,相关区内企业可以不再向银行提供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对外支付出口贸易项下佣金,对出口项下单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万美元的佣金售付汇,可凭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办理售付汇手续。()
各分行在审核核销单及录入付汇和到货数据时,核销单上的“报关单金额”应填写().
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以下用汇视同从国外购买商品,需要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提供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的是()。
为促进服务贸易便利化,外汇局规定,现有法规未明确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行为,一定金额以下的,由银行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一定金额以上的,由外汇局负责审核。
银行应当依据B类企业填写的支出申报单证,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进口可付汇余额,并在贸易外汇支付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付汇或开证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进口可付汇额()
根据银行目前有关外汇资金头寸管理规定,单笔付汇美元金额超过()以上需提前一个工作日上报总行。
对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金额在等值10万(含10万)美元以下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境内机构可凭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办理售付汇手续,银行审核的材料是()。
客户甲欲从外汇储蓄账户现钞户上支取USD500.00用于对外付汇,现汇卖出价6.8088,现钞买入价6.7274,请计算可对外付汇金额。()
在对外付汇项下,如一笔付汇涵盖多种交易性质,相应交易编码、金额及币种等信息按()原则进行申报。
在办理对外付汇业务时,如一笔付汇涵盖多种交易性质,相应交易编码、金额等信息按()原则进行申报。
服务贸易项下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税务备案起点金额为3万美元
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付汇金额应()报关单上总价金额。
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时,应按规定认真审核合同金额、税款金额,并确认实际应付金额后办理有关支付手续。对外实际付汇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税务证明》上标注的本次支付金额。
在对外付汇项下,如一笔付汇涵盖多种交易性质,相应交易编码、金额、币种等信息按原则进行申报()
对于()企业,单证审核后办理付汇前,未超过付汇额度的,应通过监测系统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付汇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进口可付汇额度”。超过付汇额度的,应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或提示企业到外汇局进行额度调整
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自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
对于超额付汇的,应分析超额原因,对于因溢短装等合理原因导致货物贸易实际对外付汇金额大于报关金额的,分行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时,应注明原因()
对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金额在等值10万(含10万)美元以下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境内机构可凭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