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下的罚款。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是什么?违反了它仍然进行生产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商业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以()、()、()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在收费公路上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所列活动的,除依照个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决定,未经同意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以下的罚款。
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下的罚款。
2004年2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信访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其标签除应标明《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标明()。
60: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违反《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以下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成立刑事案件的情节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这一“车让人”的新法规出台后,中国式过马路现象明显减少,在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也有下降趋势。这一新规体现了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安全生产事故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投资人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