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一律适用3%的征收率。
自2009年1月1日起,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自2015年4月1日起,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但逾期不办理的,其销售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2011年8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正确的有()。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合计计算销售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D )万元及以下。
我国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了增值税的税率,17%的税率被调整为
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的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万元,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万元(按季纳税()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万元(按季纳税()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19年3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2018年5月1日后,发生下列增值税的纳税行为,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是()。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销售额()万元以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农产品,增值税税率下调为10%。但在对2018年4月30日之前销售或进口的农产品补征增值税时,仍适用11%税率。这体现了税法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