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第九条规定:客户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高压供电。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供电的客户,直接开放负荷,由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直接编制供电方案并答复客户。
在事故情况下电缆允许短时过负荷,一般三千伏及以下允许超载10%运行2小时,6—10千伏允许超负荷15%运行2小时。
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供电。
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应实行为()的功率因数标准。
客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要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某电网2010年网供最大负荷400万千瓦,其中220、110千伏电网网供最大负荷分别为350、320万千瓦,220千伏、110千伏主变容量分别为600、500万千伏安,请问该电网220、110千伏容载比各为多少?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含居民生活用电的合表用户,居民电费不列入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和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具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客户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千伏及以下的不得超过(),35千伏及以上的不得超过三个月。
用户用电设备容量为100千瓦及以下或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
某工厂有三相负荷420千瓦,平均功率因数为滞后0.7,需要选择的变压器容量为()千伏安。
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含居民生活用电的合表用户,计算功率因数时应将居民用电的有功、无功电量除去。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每()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和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具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10()千伏供电用户,每()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用户和变电站10()千伏母线所带具有代表性线路的()用户。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客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除电网有特殊要求的客户外,客户在当地供电企业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100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用户功率因数为()以上。
用户用电的设备容量在100千瓦或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的,一般应以()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4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供电所的客户,直接开放负荷,编制供电方案并答复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