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说:“在共和政体中,立法权必然处于支配地位,立法权拥有的这种优势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因此,必须在制度设计上淡化这种危险。”美国“在制度设计上淡化这种危险”的措施有()①确立联邦体制②以三权分立原则构建中央政府权力③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④以一定比例计算南方黑人奴隶的人口数量
德国基民盟主席默克尔在德国联邦议院总理选举中当选为新一届联邦总理,随后接受总统委任书,并宣誓就职,成为德国历史上第一位女总理。材料说明德国的政治权力中心在()。
西方国家上议院议员和下议院议员的任期是相同的,均为4年。
英国上议院(贵族院)自19世纪以来,其权势已远不如由选举产生的下议院。1999年相关法案废除了世袭贵族的席位,上议院议员改由选举产生。2009年,英国人又把最高司法权从上议院中分离了出来。这一结果反映了此前的英国()①上议院是国家权力中心②三权分立并不明确③民主政治的渐进发展④尚未实现权力的有效制衡
提出大力发展民族工商业,同西方国家进行“商战”,设立议院,实行“君民共主”制度等主张的著作是()。
自18世纪末开始法国在争取民主宪政的过程中君主派和共和派进行了长期斗争,1875年,两派妥协而通过的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最终确立民主共和制。在这部宪法内容中反映君主派主张的是()①总统与参众两院议员一样有立法创意权,法律须由总统公布、监督并保证实行②总统是国家元首、军队统帅、任期七年,可连选连任③总统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席会议选出④议院议员由成年男子选出,任期四年
意大利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但只有参议院才有立法审议权。
某联邦议院规定,只有在联邦议院中占有至少5%议席的政党才能组成议会党团,只有议员人数不足5%的政党,在征得绝大多数议员同意后,可以组成议会集团,议会集团只享有部分议会党团被赋予的权利。根据这段文字,可推知,在该联邦议院()。
在西方,()被称为除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
在日本的首相选举和预算等重要议案表决上,众议院()参议院。
1875年,法国共和派要求在宪法中明确写上“共和国”字样的议案被保皇派否决后,提出了一项宪法修正案:“共和国总统,由参议院与众议院联合而成的国民议会,依绝对多数票选出。”该议案以一票多数获得通过。由此可见()①保皇派复辟的道路就此在法律上被阻断②共和政体在法律上得以确立起来③共和政体是保皇派与共和派妥协的产物④总统和参议院权力很大
日本国会分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
日本国会有众议院和参议院。()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如外出经商、迁居等),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但都不能享有政治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领导职务等)。()
2017年10月众议院选举后日本政治格局形成了:
某联邦议院规定,只有在联邦议院中占有至少5%议席的政党才能组成议会党团。只有议员人数不足5%的政党.在征得绝大多数议员同意后,可以组成议会集团。议会集团只享有部分议会党团被赋予的权利。根据这段文字,可推知,在该联邦议院∶
某联邦议院规定只有在联邦议院中占有至少5%议席的政党才能组成议会党团。只有议员人数不足5%的政党。在征得绝大多数议员同意后,可以组成议会集团。议会集团只享有部分议会党团被赋予的权利。根据这段文字,可推知,在该联邦议院()。
某联邦议院规定,只有在联邦议院中占有至少5%议席的政党才能组成议会党团。只有议员人数不足5%议席的政党,在征得绝大多数议员同意后,可以组成议会集团,议会集团只享有部分议会党团被赋予的权利。根据这段文字,可推知,在该联邦议院()。
某联邦议院规定,只有在联邦议院中占有至少5%议席的政党才能组成议会党团。只有议员人数不足5%的政党.在征得绝大多数议员同意后,可以组成议会集团。议会集团只享有部分议会党团被赋予的权利。根据这段文字,可推知,在该联邦议院∶
某联邦议院规定,只有在联邦议院中占有至少5%议席的政党才能组成议会党团。只有议员人数不足5%的政党,在征得绝大多数议员同意后,可以组成议会集团。议会集团只享有部分议会党团被赋予的权利。 根据这段文字,可推知,在该联邦议院()。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执行、适用和遵守的状况被称为什么
某联邦议院规定,只有在联邦议院中占有至少5%议席的政党才能组成议会党团,只有员人数不足5%的政党,在征得绝大多数议员同意后,可以组成议会集团,议会集团只享有部分议会党团被赋予的权利。
【单选题】人们在物质生活方面,除生活条件之外,更重要的是对生活方式的向往和追求,这是()。
(论述题)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美国政治体制的权力制衡关系?(6分) (2)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法国1875年宪法是如何体现分权与制衡?(4分) (3)材料二中《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如何规定立法、行政与司法权的?与欧美政体比较,它们的本质是否一致?为什么?(6分) 材料一 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国家的行政权力;(三)司法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材料二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节选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