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草专卖法》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行为查处时,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等便利条件应当按照()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法》明确指出,烟草制品包含卷烟、雪茄烟等()类烟草专卖品。
李某系A县一卷烟经营户,2006年7月19日,A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其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和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两种行为,A县烟草专卖局依据管辖的相关规定,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这属于行政处罚案件移送中的()。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定罪处罚。
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只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即使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的,也不会构成犯罪。
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3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烟草生产企业只能向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销售卷烟、雪茄烟。
明知他人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主犯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法》规定()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同类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
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无证批发烟草制品是指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含50条)的行为。
2010年6月7日,A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该县**路卷烟零售户李某(持有该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店中检查时,查获其涉嫌违法经营的卷烟215条。经查明,该批卷烟中有100条为当事人李某从该县卷烟零售户王某、张某处购进的真品国产卷烟,进货额10000元;该批卷烟的其余115条卷烟为经过相关检测部门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010年6月9日,A县烟草专卖局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对当事人李某作出行政处罚。结合本案谈谈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的主要类型?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无证批发烟草制品是指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同类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可分为: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的销售金额达到()万元以上的;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万元以上的。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构成()。
甲未获烟草专卖许可,擅自购进明知是假冒的“中华”牌香烟100万支进行批发和零售,在被查获时已销售出80万支,收款120万元。经检验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甲的行为()。
()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许可范围、价格、渠道等销售卷烟、雪茄烟,必须100%入网、落地、入户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