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甲在某商场购得一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性能作明确说明,这是厂家的责任,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请问: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售出的产品有哪些情形,销售者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的责任?
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做说明的,或不符合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及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的,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如果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是指没收已经销售出的产品,不包括尚未销售出厂的产品。
售出的产品如果不符合以产品说明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
《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能不符合产品内在要求,销售者应当修理、更换、(),给购买产品的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
售出的产品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