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于在2018年8月15日与某外资企业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前3个月为试用期。小于上班后,该外资企业考虑刚毕业的学生没有实践经验,于是企业同年9月出资送小于去参加为期1个月就职培训,同年双方又签订了5年的服务期协议,起始时间与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相同,双方约定如果小于在服务期内解除合同,则需按约定支付企业违约金1万元。同年11月,该外资企业在讨论年终奖问题时,认为新员工为单位创造的效益不明显

时间:2024-04-04 10: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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