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日内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依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到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以外的情形而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之日起()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帐簿。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内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应纳税义务之日起8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在年度中间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